400-072-9198
我国对进口有机产品的管控过程包括两个方式:一是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则认定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在进口过程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不需要再经过中国的有机认证机构进行再认证,目前与我国签订备忘录的国家为新西兰。二是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果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则需要拿到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对于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仅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不得在产品及最小包装上标注“有机”或“ORGANIC”等可能有误导的文字描述和图案,国外的有机认证标志和标识应该完全覆盖。